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保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一要依法明晰各方责任,二要推动各方履职尽责,三要规范环境监督管理。
对于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方面,通知提出“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